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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建築 前言 「文化資產保存法」自公布以來,主管機關認為部份條款窒礙難行,曾有多次要求修法,但卻無法獲得重視。在九二一大地震重創中部古蹟與歷史建築的同時也震醒了我國人民對文化資產的態度,突顯出原有的文資法無法因應突發狀況的窘境,而這也促成立法院能在第一時間內配合修法,將古蹟與歷史建築的緊急應變措施依法有據,給予歷史建築較明確之定義。 以下我們將以兩種觀點來定義歷史建築,其一為文化資產保存法,其二為《歷史建築:保存‧維護‧再利用執行手冊》一書中提及之觀點。並且分別用派系為主軸及時間為主軸兩種方式來分類歷史建築。 何謂歷史建築? 依據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之定義如下: 文資法第三條一款:古蹟、歷史建築 之建造物。及聚落: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 文資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本法第第一款所定古蹟及歷史建築,為年代長久且其重要部分仍完整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包括祠堂、寺廟、宅第、城郭、關塞、衙署、車站、書院、碑碣、教堂、牌坊、墓葬、堤閘、燈塔、橋樑及產業設施。是一個地方歷史人物事蹟的證物,是人類歷史發展過程中所留下來的具體構造物,是民族文化的表現,且具有地方性、時間性。(如圖1、圖2) (資料來源:文化資產保存法條例) ![]() ![]() 圖1 原新化街役場 圖2 後壁安溪國小原辦公廳及禮堂 《歷史建築:保存‧維護‧再利用執行手冊》一書將歷史建築定義成以下幾個條件或特色: 一、歷史建築距今應至少五十年以上。 二、可彰顯社會文化歷史意義者。 三、具建築技術或建築藝術價值者。 四、與著名歷史人物或事件具關連者。 五、在歷史風貌再現方面具有整體價值者。 六、具特殊族群生活文化象徵者。 七、具高度在利用價值並可彰顯歷史及文化意義者。 (資料來源:評王惠君編《歷史建築:保存‧維護‧再利用執行手冊》) 臺灣的歷史建築分類 以時間來,臺灣的歷史建築約分成七類,分別是: (1) 時前時期建築。 (2) 原住民建築。 (3) 荷西時期建築。 (4) 明鄭時期建築。 (5) 清治時期建築。 (6) 日治時期建築。 (7) 戰後建築。 (資料來源:評王惠君編《歷史建築:保存‧維護‧再利用執行手冊》) 以派系來分,臺灣的歷史建築約可大致分為五類,分別概述如下: (1)閩南系:臺灣最主要的歷史建築屬於閩南系,這跟早期移民大部份來自福建南部的漳州、泉州兩府有密切關係。閩南建築的特色在採用紅磚、紅瓦與木、石配合建造,形式上仍是典型中國傳統建築的南方型三合院,特色在屋頂採燕屎或馬背的造型。 (2)廣東系:早期移民也有一部份來自廣東的客家人,客家建築與閩南建築在材料的使用、顏色與屋頂的造型都有所不同;一般客家民宅多少受了閩南系的影響,但因客家人較為保守,目前全省維諷得比較良好的民宅古厝有不少是客家式。 (3)南洋系:閩粵一帶沿海的人民除了渡海來臺拓墾外,也有不少到南洋一帶,當時南洋幾乎都是歐洲列強的殖民地,西洋建築與當地熱帶建築混合成一種特殊形式的建築物,由發跡的華僑帶回家鄉,這種別具一格的建築形式又稱「番邊建築」,以廈門一帶最多。不久再由廈門流傳到臺灣,散見於各古老的商業街中。 (4)西洋系:西洋系比較複雜,約可分成三類:第一類是荷西時代的遺址。第二類是劉銘傳任總督時推行現代化運動所建的外商洋樓。第三類是日據時代日本人所建的公共建築。 (5)日本系:日本人所建純日式的神社、住宅都算這一類。日本建築繼承唐、宋建築遺風,觀察這些日本建築也可以幫助我們瞭解中國建築唐代大木作的風貌。 (資料來源:歷史建築) 小結 如果說歷史是一面鏡子,歷史建築就是這面鏡子反映出來的最真實的證據之一。我認為歷史性建築物不僅可以表現出某一個時代人民的生活與藝術,更是這個時代文明與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參考資料: 馬以工,1983,《歷史建築》,北屋出版。 楊裕富,2005 <評王惠君編《歷史建築:保存‧維護‧再利用執行手冊》> <<新書月刊>>2005年10月號台北:國家圖書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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