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

前言
大家對文化資產的解釋有很多種,不管是我國文資法上的定義,或者是學者研究人員的定義都不盡相同,但是大家卻有著共同的理念,那就是保護我國這些無價的財產。而以下我們將站在三種不同觀點來討論文化資產,其分別為1.文化資產保存法2.人文觀光資源的觀點3.文化資產是否為一種物質。
 用「文化資產保存法」定義文化資產
為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我國制定文化資產保存法。而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之規定,所謂「文化資產」,是指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資產:
一、古蹟(如圖1、圖2) 、歷史建築、聚落: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

二、 遺址: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所遺留具歷史文化意義之遺物、遺跡及其所定著之空間。
 
三、 文化景觀:指神話、傳說、事蹟、歷史事件、社群生活或儀式行為所定著之空間及相關連之環境。
 
四、 傳統藝術: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統技藝與藝能,包括傳統工藝美術及表演藝術。
 
五、 民俗及有關文物:指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信仰、節慶及相關文物。
 
六、 古物: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
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及圖書文獻等。
 
七、 自然地景: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地形、植物及礦物。
(資料來源:文化資產保存法條例)
                   
圖1 臺南縣白河大仙寺小山門        圖2 台南南鯤鯓代天府
 
用「人文觀光資源」觀點定義文化資產
有研究者訂定一套人文觀光資源的三種分類:
1.      文化景觀類:考古景觀、歷史景觀、紀念姓建築物、博物館、政治景觀、宗教景觀集、現代景觀等。
2.      傳統:民族節慶、藝術及工藝、音樂、舞蹈、民俗、生活風俗、語言等。
3.      娛樂:運動、主題遊樂園及綜合遊樂園、電影院及戲劇院、夜生活、烹飪等。
(資料來源:文化資源的調查研究與利用規劃)
 
以上這樣的「文化資產」的定義就包括了「文化遺產」與政府列管的文化資產,另外也包括了現代的文化資產,而且不限於歷史性的,只要是可以吸引觀光客的文化資產都可以當成文化資源。不過,我認為這樣的定義只是從觀光的觀點來看文化資產,但是文化資產並不限於只有觀光的目的才能用,還有許多方面都可以用文化資產。譬如將文化資產用在教育方面,或用在社區營造方面等。
 「文化資產」是否為一種物質
看文化資產的觀點有很多種,其中一種觀點是將「文化資產」認定為是一種物質,有研究者指出「文化資產和文物兩個名詞詞意相當,都指人類過去的活動中所製作、遺留下來的產物」。但如果按照這樣的解釋,則戲劇歌舞就不能算是文化資產了,譬如已列為世界文化遺產非物質資產的「崑曲」等。所以我認為將文化資產限定在物質面是並不恰當的,這樣限制的話,範圍就太窄了,而也會因此讓很多珍貴的資產無法受到保護。
 小結
我認為以上的說法都是屬於法定,制式的文化資產。因為,我們如果僅是用看得到、摸的到的才算文化資產,或是以法定的意義來談文化資產保存,就很難使每個國民都成為「文化公民」,我認為應該要培養每個國民自動自發的精神,主動並且自願性的帶動他的家庭,影響週遭每ㄧ個人,讓大家在文化藝術方面,都能享受文化資源。

並且我們期待用一種廣義的視野去看待「文化資產」,並不是只鎖定在古蹟或歷史建築等等這些看得到、摸得到的有形物件,它還包括無形的技術、傳統藝術、民俗、傳說等等,也還包括自然、景觀等環境資產。而無論是有形的或無形的資產、自然的或人文的環境資產都有可能透過文化設施的經營,達到保存、展示、教育、傳承的目的,我想這也才是我們探討文化資產的最終意義。
 參考資料:
杜奉賢,2004,《文化資源的調查研究與利用規劃》,唐山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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